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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流程:
投诉处理应遵循的原则:受理投诉,建立档案,调查了解,核实事实,分清责任,做出处理,回函致歉,答复客人。处理中不推托责任,不应付了事,不掩盖事实,不欺骗。
1、接到投诉,经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及时调查处理,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2、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的,应当调查核实,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,不能自行和解的,应及时移送市局,由市局审查处理。
3、作出受理决定后,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,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
4、处理投诉案件,能够调解的,应在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调解达成协议,必须双方自愿,不得强迫。
5、处理投诉案件。应以事实为根据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经调查核实,认为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可以作出处理决定。
6、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投诉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,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7、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60天,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。
投诉电话:88919900
旅游咨询:电话28518100
传真285181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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